学习新修订《档案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从事档案鉴定与利用工作的人员,我着重学习了档案利用方面的修订内容。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从5条增加到8条,体现了对档案利用工作的重视。同时,也对这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的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档案封闭期限缩短,开放审核主体有变。为提高档案开放效率,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封闭期由现行的30年,缩短为25年。这一修改对档案开放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第三十条对档案开放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开放审核的主体,由原来的档案馆负责组织力量,即档案馆负责,改为会同形成单位共同负责。此外,尚未移交进馆的档案,现在需由原单位进行进馆前的开放审核。
二、对档案利用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提出:“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永无止境,近几年,我馆在利用“互联网+档案服务”方面不断优化,应该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仍远远不够,还有很大潜力可挖。
三、引入了档案开放利用的投诉途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提出:“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机构改革后,局馆分开,利用者有了独立的投诉渠道,档案馆不予利用或限制利用档案的行为或将引发利用者的投诉行为。同时,这也将促使档案开放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四、增加了“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在利用档案过程中,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以及涉及到个人信息的,需遵守《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五、增加并明确了档案工作的资政功能。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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