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各类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汇编30篇(全文169010字)

目录
1.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8·5”事故调查报告 4
2.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4
3.丹江口市湖北昶安教育服务有限公司“3.2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9
4.港北区港宝街“7.5”高处坠落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45
5.固镇县濠城镇“1·1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57
6.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5·25”坍塌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64
7.哈密中南矿业有限公司“10·6”储料仓掩埋事故调查报告 83
8.河池市宜州区“2021.4.1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90
9.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湖南宝祥生态旅游有限公司“2·13”大型游乐设施“高空飞翔”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119
10.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 “9·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149
11.济阳区济南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6?2”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155
12.澧县黄桥西路新建工程建设项目“6·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65
13.历城区“8·10”济南奥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187
14.浏阳市圣宇烟花制造厂“10·8”火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197
15.凭祥市“6?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13
16.坡头区官渡镇“11·1”湛江富坤建材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29
17.启东市寅阳镇公共服务综合楼“9·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39
18.三亚市吉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6.25”三亚市吉阳区电击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45
19.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景区“6.12”较大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54
20.上海沃弘工贸有限公司 “7.2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65
21.绍兴山水回转窑水泥粉磨有限公司“6?1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73
22.台州东部新区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工程“8·10”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79
23.玉林市呼北高速公路博白县路段“10?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92
24.玉林市施得富化肥有限公司 “8·12”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305
25.云表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7?20”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311
26.郓城圣邦木业有限公司“6·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318
27.张浦镇昆山市超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324
28.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6·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332
29.重庆市北碚区北金公路老车管所门前路口“2021·1·9”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344
30.重庆迎创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8.13”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357

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8·5”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13日
    2021年8月5日,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所属环旭电子厂房1#厂房2楼工艺管道安装作业区发生一起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管委会立即成立了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8·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安委办副主任、区安监分局副局长杜海斌任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区群团工作部、区公安局、区安监分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西区街道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调查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调查认定,大亚湾开发区西区街道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8·5”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环旭电子项目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荷大道与新兴二路交汇处,建设规模为122721.88㎡;该项目是由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主体工程施工,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并发包给邢台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投资建设单位: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荣电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新荷大道,法定代表人:林岳明;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亿元;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及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XXXXXX1W。
    2.土建工程施工单位: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瑜;注册资本:30200万元整;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XXXXXX73X。
    3.工艺管道安装工程承包单位: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法定代表人:万铜良;注册资本:壹亿零壹佰贰拾伍拾万整;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设计、施工、咨询,压力管道设计、安装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XXXXXX377。
    4.工艺管道安装单位:邢台新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新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强;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223-2号;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验租赁,管道和设备安装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XXXXXXP9***。
    (三)工程施工基本情况
    环旭电子项目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年6月3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5月,环荣电子公司与中电四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协定环旭电子项目工艺管道安装工程采用总价承包形式,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965658.56元,并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当月,中电四公司将该工艺管道安装工程发包给邢台新辉公司并签订了《环旭电子项目工艺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451754.07元,并约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内容。
    (四)死者基本信息
    罗以铜,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428301968XXXXXX13,系邢台新辉公司的管道安装工人。
    二、现场勘查情况
    (一)事故位置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在西区环荣电子1#厂房2楼西南角,楼地面有一台剪叉升降式高空作业平台(简称升降作业平台),距西侧墙面约1.48米、南侧墙面8.00米,平台上有一副安全带和一顶黄色安全帽;升降作业平台正上方的工艺管道距地面约3.30米。
    (二)高空作业平台情况
    经查现场勘查和查阅资料,该升降作业平台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空作业机械公司于2021年5月生产,品牌:中联牌,产品型号:ZS0607HD-Li,收起时整机高2.20米、宽0.76米、长1.85米、平台距地高度1.05米,防护栏杆高度1.10米,工作时最大高度7.87米、最大平台高度5.80米。经现场测试其紧急按钮、操作手柄和起升功能无异常。
    (三)当事人被发现时情况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被发现时,升降作业平台处于升起状态,当事人脖子卡在升降作业平台左侧防护栏杆和正上方的工艺管道之间(见附图2),头部面向北侧、右胳膊扬起,右手呈把握操作手柄状态;当事人身上佩戴有安全带、安全帽,现场无血迹。
    三、事故经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1年8月5日上午7时左右,现场开完班前安全例会后,当事人罗以铜和邢台新辉公司同班组工人田海涛到1#厂房2楼生产区安装氮气传输不锈钢管道,当事人罗以铜操作升降作业平台,进行紧固钢管U型卡扣螺丝和管道上面包装材料的修复及拆除等工作,田海涛在地面递送材料等。
    8月5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当事人罗以铜和田海涛作业至2楼西南角距离西侧墙面约1.48米、南侧墙面8.00米区域,同班组工人田海涛去2楼拐角处取钢尺和水平仪,当事人罗以铜留在升降作业平台上。田海涛随后返回作业区,呼叫当事人罗以铜未得到回应,看到他已被升降作业平台防护栏杆夹在氮气传输管下方,头部面向北侧、右胳膊扬起,手搭在作业台的操作手柄上。田海涛立即到作业台上按下紧急按钮降下平台,并大声呼叫求助,班组带班冯英俊等人应声立即赶到后把罗以铜抬到地面,并拨打120,当事人罗以铜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区“2021·8·5”罗以铜死亡案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情况说明》“下颏部至颈前部有二处平行的条状挤压痕”“死者双眼睑多处散在出血点,为机械性窒息的征象”,调查组认定当事人罗以铜脖颈被防护栏杆和工艺管道挤压窒息,导致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8月5日12:30,区110指挥中心报告:上午10:00左右,一男子(罗某,1968年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在西区龙山三路环荣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作业过程中受伤,经送惠阳三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区总值班室立即向区相关领导报告,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调度区住建局、安监分局和西区街道办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评估,此次事故在大亚湾区内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反应迅速、响应及时、处置有效。
    (四)事故的善后处置情况
    目前,善后处置工作已处理完毕。
    (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当事人罗以铜违规操作升降作业平台,导致其脖颈被防护栏杆和工艺管道挤压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当事人罗以铜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能辨识出作业平台起升过程中,防护栏杆与上方障碍物(工艺管道)形成可能挤压伤害的危险;未检查确认周边环境,违规操作升降作业平台进行起升作业。
    2.邢台新辉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当事人罗以铜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能掌握其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在使用升降作业平台时和进行高空移动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五、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根据大亚湾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三定方案”,区住建局是环旭电子项目的行业监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经核查,2020年6月30日区住建局核发“环旭电子”厂房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0年8月12日,区住建局安监站委派安全监督组在“环旭电子”项目部会议室召开了“环旭电子”项目安全监督计划交底会;同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计划书》,计划对该项目各阶段监督检查频次共7次。从6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区住建局安监站根据安全监督计划及现场实际情况对项目现场安全、起重机械设备、消防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开展了检查,共监督检查了12次,发出各项限期整改通知书16份、巡查记录4份,并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闭环管理。
    调查组认定区住建局相关人员履职到位。
    ?六、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认定和处理建议
    邢台新辉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当事人罗以铜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能掌握其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在使用升降作业平台时和进行高空移动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认定及处理建议
    1.罗以铜,男,53岁,是邢台新辉公司管道安装工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能辨识出作业平台起升过程中,防护栏杆与上方障碍物(工艺管道)形成可能挤压伤害的危险;未检查确认周边环境,违规操作升降作业平台进行起升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霍彬彬,男,36岁,邢台新辉公司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环旭电子管道安全项目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罗以铜违规操作升降作业平台进行起升作业;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程序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邢台新辉公司
    为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邢台新辉公司一是要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二是加强对现场危险作业的监护管理,加大对现场作业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中电四公司
    中电四公司加强对新入场工作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加强对分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检查。
    (三)区住建局
    一是要将此次事故向区内在建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通报,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二是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包方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0月21日
    2021年5月8日10时许,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与衣博拉村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单方翻车致3人死亡(2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州委、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度重视,对事故处置工作作出批示。州委书记杨斌批示:近期,交通事故屡发,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扛牢压实安全工作政治责任,守牢“八条底线”。州政府要及时对道路交通、森林防火等安全风险隐患全面大排查大排除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时任州委副书记、州长迟中华批示:大姚县要高度重视,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心理疏导,查明事故原因,积极稳妥做好遇难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全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强化道路巡查监管。各县市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陆积峰批示:请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组织力量全力救治伤者,县公安局做好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认定,请桂花镇迅速联系死者家属,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工作。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举一反三,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时任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徐云批示:一是迅速抢救伤员,防止发生新的人员伤亡,与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死者善后;二是交警支队要第一时间派员赴大姚县指导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三是按照“三同步”工作机制开展好相关工作;四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强化源头管控,有效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周铋禄批示:一是请楚雄支队妥善处理好善后;二是查明事故原因;三是做好舆情管控;四是举一反三,强化路面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1年5月1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州应急局、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大姚县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大姚县“5·0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云E9M2XX号五菱牌LZW1XXXSTW型轻型栏板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立格簸组XX号的李某泽,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11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驾驶室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613千克,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5日。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李某泽,男,汉族,1988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812120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宜就镇宜就村委会立格簸组XX号。2009年10月5日取得“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6月15日新增准驾车型为C1E,档案编号532311314XXX,事故发生时驾驶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近三年的相关违法信息:2019年7月30日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被处罚50元记2分;2020年6月1日因在永仁县城区违停,被处罚50元罚款;2020年7月2日在永景线94公里处因机动车未按规定申领检验合格标志,被处罚100元罚款;2020年7月29日在张孟线K2694+500m处因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被处罚50元记2分;2021年2月22日在昆明市因机动车违反指示标志,被处罚150元记3分。未查询到李某泽近三年的相关事故信息。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5月8日,李某泽驾驶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驾驶室内乘载樊某、李某某,货箱内载土豆,由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村行驶往衣博拉村。当日10时许,车辆行驶至大村、尼赤黑村、衣博拉村“Y”型交叉路口处,在下坡左转弯过程中驶离路面,翻下道路东侧100米深的山箐中,造成乘车人樊某、李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李某泽受伤送大姚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20分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8日10时01分,楚雄州大姚县桂花镇大村村委会尼赤黑村村民周某某电话向大姚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报称:“其路过尼赤黑村的时候,看见一辆小货车翻下公路,伤亡情况不清,请出警处置”。大姚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后,立即指令桂花派出所及县交警大队出警处置。10时50分许,桂花镇镇长带领民警、辅警及桂花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初步核实,该车驾乘人员全部随车辆翻入山箐中。随后桂花镇镇长立即向桂花镇党委书记进行汇报并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及事故现场保护。桂花镇党委书记立即带领桂花镇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向县委副书记、县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受县长的指派立即带领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领导赶往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接报后,立即组织县应急局、县人民医院、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相关部门赶往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及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令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带领民警及辅警立即赶往现场。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接到警情报告后,支队长指派副支队长带领事故科、农指科民警赶往大姚县协调相关救援工作及指导现场处置工作。州应急局接报后,副处级领导、科长立即赶赴大姚县指导开展工作。
当日11时13分许,搜救人员在山箐中寻找到翻入山箐的云E9MXXX号轻型栏板汽车,并在该车驾驶室左侧车门旁的草丛中发现一名伤者。11时18分许,搜救人员在草丛中发现一名女性,医务人员确认已死亡。11时20分许,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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