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须知的党纪知识点(全文4625字)

党员干部须知的*纪知识点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几位怎么问责,问什么责,党员干部哪些行为要有,哪些行为不能有,*纪知识一定要学实学精。下面结合今年来,多人问到的*纪知识,逐一作解释说明。
    一、党员用合法收入购买奢侈品*纪管吗?
    由于一些干部知其一不知其二,理解认识片面,导致这一讨论很激烈。《*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是关于党员在生活中追求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其中,“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他们的行为,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群众对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要求。
    当然,判断是否属于“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党员、干部靠自己的劳动,生活过得好一点,偶尔购买一些高档消费品,群众完全理解,但过分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就会严重损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群众会认为他们没有体现出先进分子的本色,不是一名共产党员的所作所为。因此,党员即使自己家庭合法财产较多,也应消费有度,不宜过分追求奢靡。
    二、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与破坏选举罪有啥区别?
    快到换届时候了,有关选举方面的知识抓紧时间理解掌握。关于选举,*纪国法都有相关规定。《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是具有*纪责任能力的党员,后者的主体为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及选举工作人员。
    2.侵犯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党员在党内的选举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民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的客观表现为违反党章等党内有关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表决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后者的客观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4.构成违纪、犯罪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搞拉票选举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规活动中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违纪,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构成破坏选举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查处拉票、助选问题中,往往伴随发生行贿、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如果党员有上述行为和涉嫌触犯破坏选举罪的,应当适用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三、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做微商吗?
    “双十一”来袭,党员干部能开淘宝店、做微商吗?《*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列举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六种具体违纪情形,包括经商办企业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所谓的“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
    长期以来,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并带来了一系列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党中央一再重申党员干部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正是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商务兴起,一些党员干部也做起了微商,开起了淘宝店。这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经商办企业,也是党的纪律所禁止的。或许党员干部开淘宝、做微商并不会出现太多的以权谋私行为,但是制度的笼子不扎紧,难免会有有心人为此花心思。同时,这些行为也与党员干部的身份和工作属性不相符,容易影响正常工作,会影响到党员干部的形象。
    四、党员干部“假结婚”“假离婚”怎么处理
在执纪审查中发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逃避纪法的制裁而“假结婚”“假离婚”。这样做,就真能逃避吗?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行为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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