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商工作规则工作制度规章制度(全文2676字)

会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务实、高效推进厅市会商工作,更好地发挥厅市会商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提升科技对自治区各设区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厅市会商是推动地方科技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也是科技厅与各设区市科技工作密切结合的重要渠道和工作平台。厅市会商工作以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以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为工作载体,建立厅市目标对接、工作协同、统筹部署、共同推动,地方组织落实为主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厅市会商工作旨在从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统筹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分阶段助力各设区市经济科技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围绕大局,聚焦重点。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练重大需求和工作重点,集成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科技及相关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厅市协同,地方为主。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推进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科技厅进行指导,根据需求和实际可能提供相应支持。
    第六条 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充分考虑各设区市特点,主要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会商工作不断深入。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切实取得工作实绩。
    第三章 会商内容
    第七条 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与发展思路会商。围绕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就广西科技工作总体安排和地方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进行对接,共同协商厅市在顶层设计、战略制定、规划安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推动在抓创新的方法、目标、路径等方面形成同频共振,促进地方发展目标实现。
    第八条 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会商。加强自治区和地方、科技和产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共同强化政策的引导和服务、激励和约束作用,形成厅市发展“组合拳”,推动自治区科技部署在地方更好落实,支持地方培育形成更多创新优势,共同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生态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全社会的创造潜能。
    第九条 重大需求和发展重点会商。围绕广西创新发展驱动战略,紧密结合地方发展的阶段、需求,发挥地方特色优势,在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创新基地规划布局、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开展重大科技研发攻关、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开放协同创新等方面,共同凝练合作议题,统筹配置科技资源,协同推进落实。
    第四章 会商前期工作
    第十条 提出会商建议。有意向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科技厅提交厅市会商建议,科技厅遴选1个设区市作为当年的重点会商对象,1-2个设区市作为当年的一般会商对象。确定为重点会商的设区市,同时确定为当年“两周一展”的主题城市。原则上,每隔三年才开展新一次厅市会商,签署新一轮会商议定书。如遇当年有重大、特殊、紧急需求科技项目,科技厅视实际情况增加开展厅市会商。
    第十一条 研究提出会商建议内容。确定作为当年厅市会商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市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提出会商建议内容。
第十二条 总结上轮会商任务落实情况。根据上次会商议题,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上次会商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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