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含入党程序发展党员(全文4198字)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xx湖管理区党委,xx街道党工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精神,严格发展党员程序,规范发展党员材料,扎实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现将党员发展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党程序
    (一)申请入党
    1、基本程序
    (1)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基本条件的同志,可自愿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2)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后,应在一个月以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2、注意事项
    (1)入党申请书原则上由本人亲笔书写,字迹清楚,不得潦草。
    (2)党支部派人和入党申请人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谈话记录要放在入党材料中。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基本程序
    (1)通过党员推荐、群团推优的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领取并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进入培养教育考察阶段。
    (2)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在培养教育考察期间,党支部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加强培养和教育。
    (3)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每季度提交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要及时填入《登记表》。培养教育考察结束后,由两名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综合考察意见。
    2、注意事项
    (1)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6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从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之日算起。
    (3)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有关材料,清点整理后及时转交入党积极分子调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及鉴定意见既要写优点,也要写缺点。考察记录要按时如实反映培养考察情况,不得突击编撰。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基本程序
    (1)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发展对象应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3)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4)基层党委和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干部职工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农民党员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由各乡镇区(街道)党(工)委组织。
    2、注意事项
    (1)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全面考察,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
    (2)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不得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
    (3)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各乡镇区(街道)党(工)委每年适时组织对农民党员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并在培训前将培训计划、课程表、参训人员名单等资料报县委组织部组织室审核备案。
    (5)对发展对象的短期集中培训一定要把发展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学习,不能用分散的自学代替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发展对象,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6)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7)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为准。
    (8)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基本程序
    (1)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2)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
    (3)对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4)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材料、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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