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集团公司企业工作制度(全文5236字)

中国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依法行使举报、申诉的权利,使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以及国资委纪委和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依靠员工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保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公司管理层联系广大员工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党员、党组织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外部单位和人员采用各种形式举报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和舞弊行为,包括匿名举报。
    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地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信访举报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公司监察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监察部报告信访举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
    (二)对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三)对会计、财务控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
    (四)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举报。
    (五)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六)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举报和申诉。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六)调查处理问题同防范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举报和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
    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问题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受处分或处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书,并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议或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住址等;
    (二)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议、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申诉的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复议或复审决定书的,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三章 举报和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和地区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并对外公布,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员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网上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信息门户上。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网上举报中心和电子举报信箱每天至少查看一次,接收的网上举报和电子邮件举报,应当及时打印、登记、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的管辖范围是:
    (一)对反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调查处理。
    (二)对反映公司总部机关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公司监察部、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调查处理。
    (三)对反映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对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管理人员的举报,公司监察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函、网上和电子邮件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由受理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管辖的,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受理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属于上级管辖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对属于本级下属单位管辖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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