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5057字)

X县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XX省民政厅扶贫办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X民社救字〔2021〕29号)、《XX市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X民社救字〔2021〕5号)部署和要求,结合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工作、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巩固脱贫成果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全力保障好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调整优化兜底保障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实施内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保持过渡期内政策总体稳定,健全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巩固兜底保障成果,加强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各乡镇、经开区要及时与教育、住建、人社、卫生健康、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按规定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作为就业成本豁免;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不低于6个月的渐退期。鼓励已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就业,在核算低保家庭收入时按规定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二)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爱心志愿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加强爱心帮扶,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细化保障措施,针对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保不漏一人;防止发生涉及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三)持续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对象和服务内容,建立照护服务信息台账,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不断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指导村做好精神障碍康复服务工作,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以现有的乡村振兴大数据管理平台和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以及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充分利用民政、扶贫、残联、教育、住建、人社、卫生健康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强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完善跟踪走访、核查排查、系统录入等乡村主动发现机制,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完善乡村排查、县级审核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五)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高政策落实精准性。推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环节前置,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完善社会救助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过渡期内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居民收入,合理提高低保标准,继续完善低保制度城乡统筹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特困救助供养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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