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
二、哈尔滨新区建设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
(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
(四)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五)国家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陆地边境县(团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六)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
(七)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
(八)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九)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十一)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二)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5〕2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一、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哈尔滨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哈尔滨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技和产业基础比较雄厚、生态环境优良、对俄合作历史悠久、战略地位重要。要把建设好哈尔滨新区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积极扩大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探索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新路径,为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和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哈尔滨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开放动力,激发创新活力,畅通对外贸易通道,搭建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外向型产业体系,努力把哈尔滨新区建设成为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载区、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区。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新区管理方式,扎实稳妥推进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哈尔滨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推动新区探索“多规合一”,着力优化空间布局。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哈尔滨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哈尔滨新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哈尔滨新区,对于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哈尔滨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12月16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