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文限时制(一)办理公文的时限:1、除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外
中心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为加强政风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一、办文限时制
(一)办理公文的时限:
1、除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领导要求办理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建设厅等上级机关就某事项征求我单位意见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在来文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2、上级机关要求我单位对有关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我单位一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主办部门需要与中心内多个科室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法规、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5、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就某项工作请示我中心或征求意见,且只涉及我中心一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部门需要与中心内多个科室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中心办公室收到上级机关、下级政府和单位、同级部门以及企业的公文,要在当天登记,并立即送单位领导同志审批,落实办文责任。
(三)中心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和各科室部的职责将公文分到相应部门办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要根据轻重缓急,确定办文时限。
(四)若因特殊情况,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五)各科室部都要认真学习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公文办理质量,防止因追求时限而忽视质量的倾向,做到时间和质量相统一。
二、办事限时制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建



